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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7-07-16 22:26:37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为之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古今中外,不同时期的人们对公平与正义都作出了不同的诊释,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表现出强烈的渴望。在中国古代自春秋战国以来,就对义与利的关系及重要性争论不休(这里所讲的义,也就是通常讲的正义,泛指天道),以至于形国人身上的“天道昭昭,报应不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地存在的理想。在西方,更是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截语“为了正义,那怕它天崩地裂”。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应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它是伴随个人权利得到普遍认可的过程中,以法作为公平和正义的载体和保障形式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的,我国在建国后,虽然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是追求公平正义但在很长-段时问内,由于强调法的阶级性,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具有虚伪性、欺骗性,而长期回避、忽视了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直到十六大,才正式提出“广大政法干警应当正视群众反映的问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又到今年初中央政法委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明确将公平与正义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科学地对其进行了界定。
        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既有社甲铸辱价值观,又有封建残余的官本位价值取向、资产阶级的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等等。在这样一个价值追求多元化的时代,人民法官应该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呢?我认为坚持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我们人民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美好社会的重要标准。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所有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才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地向前发展。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言,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一名法官掌握的公平正义的内涵应该是:1 、确保我们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必严”。作为法律工作者,只有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让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在合法的前提下,确保处理的问题或审理的案件合情合理,准确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走极端,不畸轻畸重,才是对严格执法的准确定位。我们要反对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为本单位和小团体谋利益;反对为维护本辖区、本部门的小利益争管辖、推责任。保证同样的情形同样的处理,没有“厚此薄彼”的现象,以维护法律统一和法律权威。―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理合法。2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反对各种类型的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我们接待当事人或是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切不可“人以群分”。只有平等对待每个告状求助的老百姓,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平等、感受公正。男女、老幼、贫富等不同类型的阶层构成了完整的社会,平等地对待他们中的每个人,才是公平最有力的体现。3 、都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我的理解就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或案件在特定的情况下,或许能拖跨一个家庭,拖败一个企业。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但正义的实现已经大打折扣。拖杳和诉累给群众带来的精神压力、经济负担使得正义的实现十分艰难,这样的正义就失去了它的本质意义。因此,我们要树立效率观念,勤奋工作,建立各种科学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时间、时效,让正义来的更及时高效。4 、正义应当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是平时说的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前提和保障,程序本身的公正更容易表现和被理解、被认同。一段时期,我们曾经“重实体、轻程序”,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严格按程序办案,有助于杜绝办案的随意性,有助于化解矛盾、缓解冲突、遏制权力滥用。对树立政法丛伍的良好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所理解的公平正义的含义是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1 、秉公执法,不拘私情。秉公断案、不拘私情,一直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作为美谈,被人们口口相授,流传到今天。包青天的无惧无畏、不拘私情秉公断案的典范海瑞的愤然罢官等等,都是古代为民请命。在社会主义的今天,秉公执法增加了新的内涵。“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屏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已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集中体现了秉公执法的全部含义。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把握公平正义的这一最基本要求,做秉公执法、不拘私情的模范。2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工作中,严把证据关。对被诉事实的认定要客观全面,要了解案件这一方面的请求,也要了解另一方面的辩解。切忌偏听偏信、片面、主观。对事实的认定要客观、公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法律规定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妥善处理,才能确保公正和公平。3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树立政法机关维护正义、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偏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不违法调查、不违法取证、不违法开庭,抛弃随意性,严格遵照程序法执行。只有这样,审理好、处理好各类纠纷和矛盾。4 、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法治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就是公正与效率。这是我们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也是我们必须一贯坚持的方针。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力的基本尺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追求两者的最完美结合。对所办案件不推不拖,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公正来的更及时、更快捷,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5 、坚持公开促公正的原则。执法公开、阳光操作是遏止执法腐败的有效方法。执法公开有利于将整个执法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在审判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能公开审理的一律公开。既督促我们公正执法,也能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做守法的模范。
        肖扬院长对公正司法曾做论述: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我们要做到心平如水、超然物外,才不会影响裁判的公正。人民的信任、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而一心为民又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用我们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打造和谐社会、平安隆阳做出自己的贡献。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到切实维护。这是对公平正义最本质的诊释,为我们充分理解和具体实践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保证。公平正义对于政法工作者,尤其是我们法官来说,具有很深刻的意义,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内容,具体掌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并贯彻到我们的各项审判活动中,才能真正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才能真正树立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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