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执行员廉洁高效工作,解决执行不主动、不及时问题,特实行执行员更换制度。
一、更换执行员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更换案件承办人的制度,它分为执行员申请更换和当事人申请更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可申请更换:
1、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2、执行员因执行措施不当致被执行人或其家属上访;
3、执行员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严重,继续执行有可能矛盾激化从产生不良后果的;
4、执行中需并案执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执行员;
1、执行员在收案后的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以下工作,又无正当理由致使案件不能执结:写出阅卷笔录、送达执行通知书、落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查清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措施;
2、有证据表明或当事人合理怀疑执行员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执行员对当事人态度差“冷、横、硬、推”,致当事人信访的;
4、执行期限届满未能执结,当事人对未结原因的解释不满意的;
5、当事人因其他申请案件的执行效果对执行员严重不信任的;
6、有关部门督办的案件,对督办的结果不满意的。
四、更换执行员需由执行员或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更换事由报局长审批;也可以由局长发现需要更换的情况后,依职权进行更换。
五、换人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标准之一,一年内被当事人选择更换两次的将取消评先资格,同时由分管院领导、纪检部门对该执行员戒勉谈话,一年内被当事人选择更换五次以上的将被调离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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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