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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7-07-16 22:21:31

        从目前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看,发展是健康的,队伍建设、工作管理等方面是取得了一些成效,从2005年至今年6月院纪检监察接待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26件次(其中受理来信7件)来看,比前几年下降,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我们只要冷静的看看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执法环境,想想我们所肩负的工作任务和所带的队伍,就不难理解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了。今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李玉成组长在山东省法院调研时指出: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的系列腐败典型案例警示,人民法院和法官已成为高危险的系统和职业,来自社会企图腐蚀法院和法官的“糖衣炮弹”已经改代换型,成为杀伤力大,打得准的“糖衣炮弹”。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司法廉洁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大家从各种媒体上都看得到从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的个别领导、部门领导和少数法官、干警因司法不廉洁违法违纪受处分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中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通报的情况来看,反映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室领导的举报和投诉在增多,主要反映在循私枉法,吃请、挪用公款、收受礼金、礼品及帐目不清,赌博、生活道德、封官许愿等问题上。又从我院纪检监察在接待来信来访中,反映出个别法官、干警在工作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服务意识不强和“冷、硬、横、推”的现象;责任心不强,有办事拖沓的现象,如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诉讼材料后,没有及时转交有关人员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给当事人进行答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或者产生“合理”怀疑; 不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有漠视群众疾苦,求助不理的行为等。上述问题在我院有的还没有反映出来,但不等于没有,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善于查找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院党组成员、二级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的责任制要求。
一、当前司法不廉洁的主要表现
        从法院系统纪检监察信息 反映出来的司法不廉洁的主要行为和表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㈠从司法不廉洁行为上划分
        一是财物型的行为,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直接涉及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财物的不廉洁行为,其主要表现为:①钱物、纪念品、有价证券;②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应由自己或本单位、本部门支付的费用,如汽油费、车辆修理费、出差住宿费、车辆过路费、车辆停放费、用餐费、电话费、车船机票费、娱乐、健身、旅游费用等;③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资帮助购买商品或装修住房;④向律师收取索要介绍案件好处费;⑤向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⑥挪用、截留、私分或侵吞案款、诉讼费等钱款;⑦利用打麻将、玩扑克进行赌博、变相接受律师的贿赂;⑧擅自使用财产保全的车辆及其他物品;⑨利用案件敲诈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财物;⑩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其他不当利益等等。
        二是非财物型的行为,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直接涉及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财物的不廉洁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一种以权力寻租人情、关系、金钱的期货意识行为。其主要表现为:①违法、违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②与律师勾结、徇私舞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办“关系案”、“人情案”、充当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线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④为当事人向案件主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情、提要求;⑤接受、索要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与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⑥与律师关系过密,称兄道弟,经常相聚在一起;⑦私自单方面会见自己所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人;⑧办案中自己该回避的不依法进行回避,对该回避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⑨为有关系的当事人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执行,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错误裁判,强迫当事人调解;⑩该立案的不立案,不应当受理的却受理;⑾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故意不予收集,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⑿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误导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判;⒀在财产保全中故意明显超标的进行财产保全;⒁与评估机构串通压低或抬高被执行财产的价格;⒂执行公务时酗酒、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冷、硬、横、推等等。
㈡从司法不廉洁的表现上划分:
        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利用审判执行等司法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翰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
        二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少数法官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经不起朋友、领导和亲情的影响,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导致串案、窝案、案中案的发生,既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和损害了法治环境。
        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极少数法官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有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有参与黄、赌、毒活动的;有贪污、挪用公款、案款、涉案物资的;有酗酒、赌博成性的。
四是作风飘浮、态度蛮横。有的在工作中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而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冤案、假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精暴、蛮横等等。
二、产生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在新形势下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㈠主观上的原因有:
        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人民法院权重责任大,法院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极个别法官蜕变为腐败分子固然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念错位。思想改造是个人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法官一生的事情,可少数法官面对新的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缺乏政治敏锐力,放松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宗旨观念淡化,没有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
        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念错位。小事不注重,大事难回头。有少数法官平时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对自己总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导致“踩红线、闯红灯”,违纪违规违法。事实证明,一个自律不严的人、职业道德差的人,就会心浮气躁,耐不住寂寞,顶不住诱惑,就很难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公正司法。
㈡客观上的原因有:
        一是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滋生腐败的组织原因。在出现问题的极个别法院,在队伍组织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主要表现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见多不怪,麻木不仁;有的领导担心影响集体“荣誉”,对群众举报转来转去,不负责任,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另外,表现为内部民主作风差。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帮助,一团和气,息事宁人,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警起不到堡垒作用和先进表率作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的滋生蔓延。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又一原因。我们知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落实不够。由于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的消极被动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再加上囿于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哪一方面出现监督弱化、轻化,就极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三、司法不廉洁的危害性
㈠司法不廉洁就会危害司法公正。
        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存在或者出现不廉洁的行为,一般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对当事人来讲,是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让该当事人的诉讼不输或少输,或者赢得更多;另一个目的是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通过为当事人实现打赢官司的目的,进而实现自己的目的,由于 这些因素的存在,法官必然违反程序或者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㈡司法不廉洁就会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按这一原则的要求,法官办案必须公平、公正,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不亲不疏,对当事人双方面的合法利益平等 保护。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掺杂了不廉洁的行为,就会在人情、金钱面前丧失原则,将当事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打破,使得一方当事人得到非法的救助,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受到刁难、歧视,合法权益受损,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无法保障当事人得到平等的法律待遇。
㈢司法不廉洁就会危害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公平、正义、廉洁、清正的法官来保证。法律只有靠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被准确、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公众的拥护和遵从,司法权威才能确立。法官在裁判中掺杂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不良因素,将直接导致法律被扭曲,案件被错误裁判,反复再审,既判力被动摇,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司法公正受损,司法权威就荡然无存。
㈣司法不廉洁就会危害司法形象。
        司法形象是通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展示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廉洁的司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甚至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就会败坏司法的整体形象。由此表明,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对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和法院的整体形象,显得更加重要。
四、防治司法不廉洁的主要举措
        防治司法不廉洁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必须常抓不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司法不廉洁行为的危害、根源,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治不廉洁的司法行为。
㈠注重思想教育
        1、要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坚持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不动摇。通过“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等,达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引导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以及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正气,压邪气,扫除不廉洁司法的杂念,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将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每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2、要抓好纪律教育,确保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符合规范要求。着重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官法》、《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等,以廉洁自律规定的党政纪律条规为基本内容的纪律教育,加强法院内部的制度建设和纪律约束,强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对照有关纪律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不越纪律雷池,不闯纪律红灯,自觉严守纪律和规章制度,依法办案。
        3、要抓好“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教育,打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指导思想基础。“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本质特征。法官是人们心目中的“包青天”,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确保司法公正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不懈追求。法官只有时刻想着自己的使命,才能时时告诫自己不惜一切去捍卫它,实现它,这样司法的天平才不会倾斜。
        4、要抓好“司法为民”教育,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谁掌握审判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法官手中所握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应当权为民所握,权为民所用,不能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既要严肃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不能以权压人,以权欺人,滥用权力,要努力改进审判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自己的工作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
        5、要抓好廉洁司法警示教育,筑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纪律和法律防线。利用司法不廉洁的典型案件,教育大家提高认识,引以为戒,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抵挡住各种物欲的诱惑和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经受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过好人情关、金钱关、不做腐败的法官,永保法官的立场、品德、情操和形象。在这里,我们可以从很多警示教育中得到启示:一是法官无时无刻不受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二是拒贿不能心太软,一旦收受就骑虎难下;三是主动送钱、送物的人或投怀送抱的女人总有其所图,要严防。
㈡强化“四不为”机制的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并实施符合法院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制度,是确保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行为廉洁的关键。必须在搞好教育的同时,建立制度,实施监督,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务求取得实效。
        1、实施好“不能为”的监督预警机制,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时时处于监督之中。失去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司法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就必然会发生甚至泛滥成灾。既要强化法院监督机制的监督意识,又要强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监督的意识。监督机构监督的注意力应放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法庭内外。要把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构建监督网络,畅通监督举报信息渠道,做到风吹草动蛛丝马迹早知道。对发现司法不廉洁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诫免的要及时诫免谈话,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警钟长鸣,不让有不廉洁苗头的人往泥潭里滑。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处于监督之中,形成只有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办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理念,从而实现通过他律促进自律。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公德,仅靠外部和纪检监察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这里强调的是在自律下的自觉接受监督,这是一种自我保护。
        2、实施好“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使司法不廉洁者受到纪律乃至法律制裁。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查到底。对司法不廉洁者,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不护短、不掩饰、不包庇,要有肖扬院长强调的:对法院内部 的腐败分子要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气概,坚决彻底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使不廉洁者对自己的不廉洁行为负出深重的代价,悔恨终生。处理一人,教育一片,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使人们从中得以警示和醒悟,把握住自己,管好自己。
        3、实施好“不必为 ”的激励机制,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心司法事业。“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倡导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要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其专心审判,安心审判。
        4、实施好“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坚守廉洁。以“不能为”、“不敢为”机制的实施,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感受到风险的存在和约束的压力,“不必为”机制又给人一种鼓励和自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务必思前想后,衡量岗位及权力来之不易,惦量得与失,珍惜大好前程,收回不廉洁之心,拴住不廉洁之脚,止住不廉洁之手,堵住不廉洁之嘴,与不廉洁行为作斗争。选择了审判事业,就要无愧于法律,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自己。
㈢、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两环节
        预防和治理司法不廉洁行为,既要全面抓,又要突出重点,明确监督、查处、防治的主攻方向,掌握主动权,堵塞漏洞。三个重点是:
        1、以法官中的领导、审判和执行机构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重点。这部分人接触案件,接触当事人及其受委托人的机会多,权力大,也是当事人及其受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对象,容易发生司法不廉洁行为,只要抓住这一群体,就抓住了关键。
        2、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问题反映强烈与否,是司法廉洁的晴雨表,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教育、整顿、查处,狠刹不廉洁司法之风,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以满意的答复。
        3、以检查案件质量和受理举报或接待来信来访为重点。通过检查案件质量、受理举报、接待来信来访中发现、掌握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不廉洁司法的线索,并进行梳理排查,对经初查,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立案调查,按规定追究责任,决不留后患。
        在突出三个重点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两个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是推进法院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必须把落实责任制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到位。重点抓好的两个环节是:
        1、抓好主体,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是核心、齐抓共管是关键。法院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院廉洁司法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洁司法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司法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要把责任制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与部门领导签订责任书,明确落实目标和任务要求,带好自己的队伍,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形成廉洁司法,人人有责的氛围。
        2、抓好考核,奖惩分明,责任到位。要开展述廉活动,法院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对是否廉洁司法进行书面报告。法院应坚持抓好对领导所负的责任和各位工作人员的廉洁司法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屡屡发生司法不廉洁问题的部门,要按责任制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促使他们切实负起责任。
        总之,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是穿着法袍和制服的普通人,和千千万万的普通人一样,有着利他利己两个方面的自然属性,法官利己之心如果失控也会成为追求不法利益、不义之财的贪欲者。但法官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乎国事民心,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职责使法官面临更多的诱惑,使 其利己之心的控制更加困难,同时职责又使得对法官行为加以约束,控制其利己心态不转变为贪欲。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替产生了许多漏洞,因之出现各种各样的机会极易诱发腐败。有些人试图将市场交易的营利观念引入司法审判的活动之中,一些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而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长正义,亦可当做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或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源。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的保证,如果法官收受当事人的钱物,案件就很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和执行,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依法审判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和守护人,这是一个社会公认的社会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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