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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玉斌故意伤害案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初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7-07-16 22:10:27

        基本案情:2005年7月9日晚,被告人石玉斌与同村的王顺斌等人在一起喝酒,期间石玉斌与王顺斌因口角而发生争吵。后大家又一起喝酒至次日(7月10日)凌晨零时许分别回家,途中王顺斌叫住石玉斌,石玉斌就拿了一根钢管(长68cm,直径2.5cm)走到王的面前,王先踢了石的左腰部一脚,石玉斌就用钢管打了王的右额部一下,将王打倒在地,接着又打了王的面部和胸部各一下。经法医鉴定,王顺斌被打后造成右额硬膜外血肿,其伤情构成重伤。
        案发后,石玉斌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芒宽派出所投案。经芒宽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石玉斌家与被害人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成因分析:石玉斌,男,1989年2月10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芒龙村联合组。该于1996年9月—2001年7月在芒龙小学读书;2001年9月—2004年7月在芒宽中学读初中;毕业后回家务农至今。
        据调查了解,石玉斌在读书期间和毕业以后均是一个安分守己的普通农村孩子,从不惹是生非,之前更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的发生,首先是由于被告人等年轻人争强好胜的心理特点,导致伙伴在一起喝酒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产生口角争执,谁也不服谁,心中埋下怨气,之后又由于酒精的作用,双方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互殴。从被告人手持钢管打击被害人的头、面部的部位的作案手段上,又反映了青少年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做事不考虑后果的特点。综合这些因素来看,本案犯罪的产生具有突出的偶发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属于青少年犯罪中较多见的一类,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怎样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社会安定的基础上,更加及时、有效地教育、挽救这些失足青少年?这些问题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判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通过分析研究,审判人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尤其对这类突发性、偶发性较强的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平素又无不良习气,属易于教育改造好的对象,更应该抓住有利条件,在坚持依法惩处的前提下,积极挽救,帮助其走回正确的生活轨道。针对本案中石玉斌的犯罪成因,教育的重点应是帮助他正确对待审判,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错误,建立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勇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让他在今后的生活中学会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增强自我控制能力,成为一个能正确把握自己,并对社会有用的人。
内容决定形式。为充分体现法庭教育的效果,圆满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办案人员通过多方探讨,精心准备,大胆提出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这次审判,我们舍弃了以庄重、严肃为主的传统的审判环境,代之以交流、谈心式的会议圆桌。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法院专门安排了具有此方面丰富经验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妇联和侨联)加入审判工作,认真准备,做好计划,并与公诉机关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将庭审教育贯穿于整个庭审活动。在审判中,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拉近距离,围坐一堂,在依法完成各个审判程序的同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成因、社会环境、心理特点,与之展开真诚的交心谈心,循循善诱,帮助其正确对待审判,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和行为,从而使他对自己的未来重新建立信心。
         通过审理和教育,石玉斌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清醒地认识,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表现出了改正错误的决心。
        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玉斌与被害人王顺斌发生争执后,未能妥善处理,故意用钢管伤害王顺斌的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玉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害人王顺斌在争执发生后处理也不冷静,并在回家途中首先踢了被告人一脚,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之达成协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石玉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石玉斌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主要收获与存在问题:
        实践表明,这一创新有效地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面对审判时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使法庭教育更能触动被告人的思想和内心,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为更好的贯彻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更新司法理念、继续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启发和思考。
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更应该认识到内容充实的重要性,此次审判当中,法庭教育虽然列为重点,但庭审前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过于空泛,未能对其成长环境、性格特征有准确地把握和了解,使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不够明确和具体,是此次改革探讨活动的主要失误,今后审判活动的改革探索,更应该注重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共同提高。

刑事审判庭    丁  懿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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