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切实改进我院的工作作风,树立法院队伍的良好形象,全面规范干警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根据本院工作职能和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程序,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导或办理的制度。来人、来电、来信到我院办事、咨询或者投诉、举报时,第一位接待、接听电话,或者拆阅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其办理。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当事人要热情有礼,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要自觉、灵活地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当事人或来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诱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当事人或来访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要告知当事人或来访人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四)不清楚承办部门或遇到责任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尽快答复当事人。
(五)来访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法院职能范围的,要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诱。
(七)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答复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首问责任人根据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部门领导外出期间,首问责任人可直接请示分管院领导。
(八)发现当事人反映干警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直接将当事人的投诉转交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像纪检组监察室应将来访、来电或来信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来访来电来信人的有关情况予以登记,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请示,并尽快调查处理。
(九)各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等。记录应由首问责任人的签名,并注明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五条 全院干警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当事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干警违反首问责任制,第一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组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均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均查证属实的,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取消其所在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干警违反首问责任制,一年内受到投诉累计 3 一 5 人(次)的部门,经核实后,由主管院领导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受到投诉累计 5 人(次)以上(含 5 人次)的,经核实后,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