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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赔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8-11-03 16:17:07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有伤残等级鉴定就一律按照伤残等级的等级比例套用公式计算赔偿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理解上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伤残等级的酌情处理等方面。为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形象,有必要对计算的方法和标准作统一认识。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供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一、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赔偿只能是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也就是说,被扶养人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二种。未成年人(包括非婚生子女或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是当然赔偿的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这没有争议。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只丧失劳动能力,但尚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有固定工资等)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只是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因某种事故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六十岁以上等的人才属于赔偿范围,且六十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就不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六十岁以下的成年人只有那些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才属于赔偿范围。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纳入赔偿范围,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只要当事人提供伤残等级鉴定就简单机械的一律计算赔偿,这二种情形应当引起重视。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注意是否还有其他扶养人,如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如父母有几个子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总扶养人中的平均一份。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应分出父或母的那一份。
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总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也就是说,如果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出来的每一年赔偿的总额,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不能有几个被扶养人就赔偿几份。如果年赔偿总额达不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计算得多少则赔偿多少。计算出年赔偿总额后乘以应当赔偿的年数。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计算五年。如果被扶养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择较高的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四、五至十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一律按照比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解释,五至十级伤残相对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依次减弱的,在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时,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如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为最轻一个等级,这并不意味着以此为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一律要承担受害人10%的劳动能力丧失基数,而是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减少等情况,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五至十级伤残等级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五、赔偿权利人户口在农村,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因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将经常居住地解释为离开住所一年以上连续居住的地方。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赔偿权利人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是,笔者认为,经常居住地应当是偿权利人在经常居住地有久住的意思,如在当地工作、有住房是其生活的主要场所和基地,或者是父母、子女工作生活的地方等,由法官理性的判断。
六、残疾赔偿金可以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其中进行调增时,只有在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才可以相应调增残疾赔偿金。所以通常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一是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小;二是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三是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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