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联合调查组,于去年在对武汉中院多名法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听取了部分家属的看法。他们的谈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法官失足的原因及其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痛苦和耻辱。
李冰冰,男,53岁,中共党员,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副处级),1996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万余元,2003年12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冰冰妻子:我们都是老干部子女,家里对我们从小就要求很严格。他父亲只要有机会就讲,当法官的,有权力,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要犯错误。我下岗后做生意,什么人都卡,我也给别人送礼、行贿,不行贿不行,否则卡得你生意做不成。我特别恨受贿的人,谁想把血汗钱送给别人?都是没办法。我送一次,心里骂一次:“我给你挖坟墓,送一次挖一铲!”我丈夫收钱我不知道,要是知道,我肯定会反对。
现在回想也怪我。在家里,我看不起他,经常骂他,当个法官连老婆都养不起,买大一点的东西,就找我要钱。我常骂,你有什么用?买房子用我的钱,装修用我的钱,买点东西还用我的钱,连个家和孩子都养不起,还做什么人!弄得他抬不起头,压力很大。他对别人说,连家都养不起,在家没地位。他出事,他有责任我也有责任,我一定会帮助他认识问题,回来后安安稳稳过日子。
李永慧,女,41岁,中共党员,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1997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余万元,2003年12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永慧丈夫:我和李永慧都是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她对法院工作热情很高,抽时间参加法律业大学习,还在职读研究生。她同以前相比有些变化。过去,谁请吃饭都不去。近两年,接受吃请越来越多,饭后就打麻将。她不会打,也在那里陪。她身体不好,只要庭里有人打电话,一叫就走,经常晚上十一、二点钟回家。她认为,在一块共事,要与大家搞好关系,否则别人认为你“夹生”,集体活动都不参加,到时别人怎么评价你,要想进步,就得与大家打成一片。我对她讲,在法院工作,就要把案件办好。我做生意,家里不缺钱。
我爱人被“双规”后,我很吃惊。她平时穿的衣服,就连用的化妆品都是我买。她从不花钱。为什么要接受别人送的钱。我分析,她收的钱百分之六十用于拉关系上了。她给我写了一封信,说:在这种环境下迷失了方向,不与他们在一起不行,与他们在一起也不行。对她,我感到很痛心,对不起组织的教育和培养。法院要对干警加强管理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赵亮,男,33岁,中共党员,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书记员,2001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万余元,2003年12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赵亮妻子:赵亮是烈士的后代,江汉大学毕业后到法院工作。我们俩人是同班同学,他当班长,我当团支部书记。他出事前,工作勤勤恳恳,是勤奋上进的青年人。从经济上说,两家的条件是可以的,不缺钱花。赵亮在生活上也没有过高的要求,也无不良喜好,不抽烟,不喝酒,一般也不外出吃饭。他穿衣服和鞋子从不讲究,大部分衣服都是我在商店买布请人做的。他穿的皮鞋坏了,我拉他到商店买好一点的鞋子,他不要,跑到小商品市场买百元左右的鞋子穿。他出事后,他八十多岁的老父亲至今还不知道,我女儿今年6岁,经常问起爸爸,我不想伤害他,说他爸爸出远门了。赵亮出问题,除了他讲情面外,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周顺昌,男,50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1997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5万余元,2003年12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周顺昌妻子:周顺昌家庭条件不好,我与他结婚遭到全家反对。应该说,我们是患难夫妻,家里经济条件虽然十分困难,我也省吃俭用,支持他读书,夫妻恩爱。周顺昌一直在民庭工作,经常加班加点,能吃苦,什么都做。研究生毕业后,工作干的很好,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到处讲课。
要说害他,首先是在麻将上面。周是个本份人,为了迎合某些人的口味,跟他们一起打牌,迫不得已。有关领导曾对我说,周不抽烟,不喝酒,就打一点小牌,你就成全他。为这件事,我们不知道吵了多少次架,生过多少次气,我还向他下跪。我父亲也从北京打电话劝他,说你在司法部门工作,怎么能这样呢?赌牌是腐蚀剂,与吸毒没多大区别。进了圈子,就别想跳出来。
其次,他心态不平衡。他的同学都当上院级干部,他至今还只是副庭长。别人都说他老实,不送礼,还想进步?周在民二庭当副庭长,牵头三年多,看到别人买房、买车,感到对不起我。姊妹5人,其他四家又全都下岗。他总与别人比,感到待遇不够,心里不平衡。
周被“双规”后,我象做了一场恶梦,一天吃八粒安定,儿子怕出事,二十四小时守着我。我管爱人怎么比管儿子还难!他毁了自己的一生,也毁了我们一家。儿子“大四”了,只好在外打工。我现在每月400元,要养儿子,还要养他。我认为,除了加强对法院干部八小时内的管理,还要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
程胜军,男,41岁,中共党员,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审判员,2000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5万余元,因有自首、立功情节,并全部退赃,2003年12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程胜军妻子:我丈夫在当今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大潮中没能把握好自己,给党和人民犯下了不应有的罪过,由一名人们尊敬的法官沦落为阶下囚。我和家人感到十分伤心、痛心和惋惜。其原因我想有以下三点:
一是由于长期从事法律工作,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松懈了身为“人民公仆”的要求。二是麻痹思想严重,总以为自己在帮别人忙忙碌碌的办事,有时自己还贴路费、餐饮费,别人给一点费用表示谢意是正常的,自己心安理得。然而,忘了自己是一名法官,从情理上讲可以,但从法律上讲这就是犯罪。三是作为妻子,平时对他没有提醒,很少关心他的工作,只注重对他身体的关照和对子女的培养,没有尽到一个合格妻子的责任。我十分感谢组织上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他的行为,这场及时雨在极大程度上给了他一个翻然悔悟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曾为党和人民做过许多有意义的工作,多次荣记二、三等功;获得过武汉市市级办案能手等许多荣誉称号。至今,仍有许多当事人对他表示同情和惋惜。我们一定要督促他痛改前非。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度《法院纪检监察增刊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