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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通报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9-07-06 1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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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通报制度
     为规范执行,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公正、高效、透明的执行运行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努力解决执行难,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执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的主要部门:区人大法工委、区政协提案法制委、区委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局、中院执行局。
第二条  信息通报的内容范围。
执行信息通报主要是针对执行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具体通报内容为:
(一)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市委、市委政法委、区委、区政法委督办的执行案件;
(三)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作用的新类型执行案件;
(四)重复信访的执行案件;
(五)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及解决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件等。
重大事件主要指涉及法院工作的突发性事件等重要紧急信息,主要包括:
(一)冲击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诉信访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伤害、杀害执行工作人员的;
(五)执行或者涉诉信访工作中出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执行局成功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执行人员见义勇为的突出事迹;
(八)其他重要的紧急信息。
第三条  信息通报的职责。
执行案件的情况通报,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办理,凡符合通报范围的执行案件和事件,都要按时向相关通报部门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方式。
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紧急信息,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后续信息。
一般类信息报送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应当体现时效性和准确性原则。
紧急信息的报送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确保上报渠道的安全畅通。
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向政法委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报送的紧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说明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损害后果,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紧急信息报送要追踪事件或情况的始末。在规定时限内初报已掌握的情况之后,应根据需要再报、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第五条  通报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二)切实加强信息通报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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