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本院审判工作重要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是指本院机关和人民法庭,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下列事项时,必须按程序报告的制度。
(一)立案过程中应当报告的案件
1、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为被告的民、商事纠纷;
2、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
3、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的群体性纠纷;
4、团体诉讼超过10人的案件;
5、保全需要出警10人以上的案件;
6、可能发生群体性冲突的案件;
7、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案件;
(二)审判过程中报告的案件
1、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2、处理结果可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案件;
3、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5、职务犯罪案件;
6、诉讼保全需出警10人以上的案件;
7、庭审旁听人员超过50人,可能发生群体性冲突的案件;
8、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案件;
9、涉外案件或新类型案件;
10 、宣判后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的案件;
11 、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需要报告的案件
1 、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执行受到影响的案件;
2 、执行中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的案件;
3 、当事人因执行问题采取非正常手段投诉、上访,影响法院形象和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件;
4 、在案件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案件;
5 、强制执行中需要出警 10 人以上的案件;
6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 、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案件;
2 、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干警违纪违法等问题发生的案件;
3 、重大信访事件,如出现或可能出现自杀、暴力等过激行为的信访,发生或可能发生进京上访、赴省集访或来市、区群访等事件的案件;
4 、当事人来访滞留,影响正常上下班的事件;
5 、泄漏审判秘密案件的情况;
6 、各部门人员离开隆阳区以外办案的情况;
7 、外出办案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第二条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报告的程序,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具体办案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院长报告
第三条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报告一般以口头方式报告;如需向上级法院、区委、人大、政法委或有关领导报告的,须经院长审查后,以本院名义书面上报,不得自行报告。
第四条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但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第五条书面报告应当“一案一报”。
第六条对于领导作出的决定或批示,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条审判工作重要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案件没有及时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因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