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6 月 1 日,我院向各部门发出通知,重点落实五项措施,切实加强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的监督力度。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并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改判,或者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改判和发回重案件的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我院采取了五项措施,着力加强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
一是要求各审判庭的上诉案件在移送中级法院之前,必须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判决书一份报送本院纪检监察室。
二是要求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返回的上诉案件时,对改判(含部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将二审判决书一份、内部函复印件一份报本院纪检监察室。
三是要求办理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庭和其他审判庭在收到发回重审案件后,应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书面报告本院纪检监察室。
四是要求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结案后,必须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报送本院纪检监察室。
五是要求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纪检组可以委派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参直接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上述五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必将有利于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必将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案件错判现象,必将有力地防止违法审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