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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定纠纷止争”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0-05-13 09:53:47




                    
                   
         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审判职能外,大量的审判工作就是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就以2009年本院的案件数事看,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673件,其中刑事案件仅284件,行政案件11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6件,其他2352件都是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这其中执行案件又占了660件,民商事案件就是1692件,就是说民商事案件占了我院审判工作的大头,这组数据不仅说明了2009年的情况,其他年度的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么多的矛盾纠纷解决不好,日积月累给社会留下很多安全隐患,这也说明审理好民商事案件和执行好案件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所以,作为人民法院重头戏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点应当从一步到位的观念上转变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定纠纷止争”的指导思想上来。几年来,院党组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制定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细则》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审理和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定纠纷止争”,要从调解、裁判和执行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调解,努力实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
        在法官人员少,诉讼大幅增长的时代,人民法院要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确实不易。但是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做到案结事了,到法院轰轰烈烈地走了一个过场,一判了之,只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至少应当做到:一是法官要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精神,必须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心,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扬法官职业道德精神,用自己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二是要多做调解工作,用心、用情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白纠纷的是非曲直,明白法律的规定,体会到人民法官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纠纷,促使他们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努力实现调解结案。三是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对接,要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后庭前庭后的各个环节,必要时要邀请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和行业负责人帮助调解。四是要实事求是地开展巡回审判,要以是否有利于纠纷解决、是否最大限度地方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和切实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巡回审判,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指导好人民调解组织。五是法官应当崇尚法律。法官不崇尚法律,不敬仰法律也就不会严格执行法律。构建司法和谐也好,着重调解也好,必须坚持法律原则,不能外开法律另搞一套,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剔除私心、严格自律、廉洁公正,将事实和法律作为评判案件的唯一尺度,把彻底解决纠纷作为裁判的唯一题解,要让老百姓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官应当以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标作出裁判
       “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才是老百姓真正的司法需求。提高调解率,提高自动履行率,提高执行到位率,降低上诉率,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客观地说,付出再大的努力也不可能实现百分之百的调解结案,所以,法官对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案件,要做到考虑周详,判决得当,不能只以合法机械判决,而要尽可能地作出让公众和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和认可的裁判,认定事实要清楚,说理要充分,判决结果要最大限度地合法、合情、合理、符合逻辑,要从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便于执行径行裁判。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诉讼引导,能够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能够一案处理的尽量一案处理,不能处理一案反而引起另一案,不能因一案的判决导致当事人矛盾加剧和激化,导致几代人的恩怨不清。要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排期开庭解决了有案不办、抽屉压案的问题,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做法,但有的法官又只满足于不超审限,能一个月结案的拖到两三个月,甚至更长。为此,应当在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两个阶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放弃书面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前题下先行调解和速裁,减少案件进入按部就班的诉讼程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要及时裁判,不能久调不决,仅仅满足于不超审限,要努力缩短办案时间,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受理一案处理好一案执行好一案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仅以审理案件的数量不能全面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绩,而是要在做好上述调解和裁判两方面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才能体现审判工作的效果,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案件无论是撤诉、调解和裁判结案,人民法院都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或指导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是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将要到期或者申请执行期限内采用电话通知、上门督促或委托基层组织协调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从而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一部分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看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人民法院的态度和决心,很多案件适时地催促一下也就执行了,若一判了之或达成的协议无人过问,时间长了也就不当一回事了。若经催促拒不履行的,提醒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不要因当事人不知法或者疏忽错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丧失了申请申请执行的权利造成损失或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将不能能执行的案件执行到当事人无话可说,人民群众认可。人民法院只是纠纷裁判之地,不是当事人诉讼风险负担场所,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已经书面告知,不是所有赢了的官司都能实现权利,还有当事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等不能执行的多种因素。但是,人民法院必须给权利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待,如法定程序是否走完,该调查的财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调查,该委托评估拍卖的是委托评估拍卖;该做和解的是否做了和解工作;该公告的是否已经公告;该处罚的是否已经处罚;该委托协助办理的是否已经委托等。三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把执行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总之,在案件大幅上升,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职责定位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要把“收一案,审好一案,执行好一案”作为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责和崇高职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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