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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竟职演讲——追求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0-02-01 10:26:13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的演讲题目是:追求
        在我还是一个小姑娘的时候,看着父亲戴着大沿帽,穿着整洁的制服,腰间佩着手枪,每天早晨,迈着坚实的脚步出门去上班,心里想:“当公安”多神气啊!长大了我也要“当公安”,保卫国家,保护人民,把坏人都抓起来,这就是一个六岁女孩的追求。
        在我正值少年,急需读书增长知识的时候,由于身患重病,几乎瘫痪。我是由母亲背着去上学,又背着回家的。初中毕业了,为了全家的生活,更为了母亲那不堪重负的肩膀,我放弃了继续求学,背着家里人到针织厂当了一名纺织工人,成为法官以前,我先后换了多种工作:城市环卫站卫生监督员、针织厂女工、为民糖果厂勤杂工、本院炊事员。这期间,我的追求是:当公安或者当法官!这就是青年的我,一个听起来非常幼稚,内心却十分执着的追求。
        1988年,已经当了妈妈的我,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我有机会报考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争取实现自己的梦想——当一名法官。但是,此时的我,上有老,下有小,又要上班,又要负担家务,还要复习考试,我问自己:你一名初中生,你行吗?回答是:为了那个追求,拼了吧!
就是这样,白天上班,晚上等孩子睡着了,我才打开课本学习,常常通霄达旦。苦心人,天不负,我考取了法律业余大学,当时本院一共录取了十三名学员,我以第九名被录取。开始了艰难的三年读书生活。至今我也不敢回想,这三年是怎么熬过来的。1991年,业大毕业,当我接过毕业证时,我告诉自己:新的岗位已经再望,我不能停下来——为了那个追求!
        1992年2月,我被分配到芒宽法庭,担任内勤工作。我不是怕苦怕累的人,虽然内勤工作很辛苦。只是,在我内心,内勤与直接审判工作还是不一样的,而担任法官,审判案件,那才是我的追求。
        2002年6月,组织上将我调往辛街法庭,开始了“直接的审判工作”。终于坐上了审判席,实现了自己的追求!
        由于我文化底子薄,虽然已经法律业大毕业了,但真正履行起法官的审判职责时,我又深深地感觉到,眼前的路荆棘丛生,困难重重。然而我明白,这一切都是自己苦苦追求来的,苦也罢,难也罢,我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退路,也决不会有一丝一毫的动摇。既然成为一名法官,是一个当初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我,一直以来的追求,那么除了紧咬牙关,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除了付出比别人更多的辛勤汗水,甚至泪水,还能有别的什么选择吗?没有!没有!
        为了学习审判案件,我无数次地旁听,观摩同仁驾驭庭审、组织质证、辩论、主持调解,直到闭庭,我才意犹未尽地走出法庭。
        为了庭审能顺利进行,每个案件,我都认真阅读卷宗,作好笔记,反复核对分析证据。
为了案结事了,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怨气,我在主持调解时,针对个案,努力寻找国法、人情、天理的切合点,让当事人在明辩法理,知晓伦理,体悟人情的氛围中,释嫌互谅,最终达成协议。
        回顾七年来的审判实践,回顾二十八年来的艰苦努力,我深切体会到,敢不敢追求理想是一回事,能否实现理想、得到自己所追求的东西,是另一回事。人这一辈子,只要努力地去完成对自已的塑造,就行。我的文化底子薄,起点低,但这并不妨碍我成为一名法官的追求,很幸运,我得到了!由此,我认识到成与败的区别,不在于追求者能力的大小,而在于她是否有勇气信赖自己的想法,并敢于持续地采取行动。
        此次竞争主审法官,就像当初我争取当法官一样,充满着困难,充满着变数,是一道难题,比起学历高,理论功底深厚的各位同仁,本人确乎有些“先天不足”。但是,正如一位著名法学家、大法官说的,“法律的精髓在于经验”。七年来的审判工作让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人所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很低,上诉的案件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可以作证。如果说法律文书表现的是法官的工作结果,那么,我对自己的工作结果是满意的。在板桥法庭工作,经办了大量疑难案件,但我从不让难题成为借口。不懂,就请教本院学者型法官;不懂,就钻研案例;不懂,就认真阅卷、做好阅卷笔录,直到理清法律关系,再如期开庭审理。我知道我做不了大事,不适合当将军,只能做士兵,做平平常常但实实在在的事,但我相信,我是一个顽强拼搏的战士,是一个踏踏实实的好法官。
        此次竞争主审法官,无论成败,我都将一如既往,格尽职守,忠诚履职。因为在我看来,一个经常在自己前面保持目标,并争取它,期待它,只往前看,不往后看的人,是注定要越来越接近她锁定的目标的。
        在结束我的演讲前,请允许我在这里公开我的下一个追求:如果有来生,我一定要再次选择法官这一职业,哪怕要付出今生十倍的艰辛,因为她是太阳下面——最崇高的职业!

        谢谢大家,谢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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