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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作者:  来源:杨建玲  点击:  发布日期:2012-05-29 10:59:52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拓展人民陪审员的潜在功能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裁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导诉员、宣传员的“五员”作用,形成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之间良好的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2012年2月19日我院组织中层领导干部分别到临翔、景洪、蒙自、个旧、红塔、西山、楚雄等几个基层法院考察学习。此次外出考察学习,外地法院在拓展人民陪审员职能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定,对此,本人谈几点认识。

(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裁判员”作用。

  一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专业优势。如红塔法院邀请在妇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既充实了审判力量,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临翔法院选任具有财会、建筑工程、医疗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行民案件审判工作,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正面地解答当事人的困惑和疑虑,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临翔法院还选任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个人品行良好,基层组织推荐的候选对象作为人民陪审员,在一些涉及邻里纠纷或农村中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流转、人身损害等纠纷中发挥了良好作用,使这些案件能够及时调解处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是注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章立制,实行制度化管理。如西山法院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有专门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注重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硬件条件。如西山区和红塔区人民法院选任坐班式人民陪审员,配置相关的办公设施及法律书籍和报刊,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并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各项费用,都纳入法院当年业务经费预算 。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员”作用。

  一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工作室,明确调解职能、调解范围、调解目标、调解重点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二是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偏重情理案件采取独立调解,有意识地向当事人宣传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的优越性,引入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针对一些复杂的、反复的、耗时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多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调解组,人民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相交融,如此便可澄清案件事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规范调解行为。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对调解的方式和方法、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指导和规范调解行为,促进法院和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改进调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员”作用。

  通过参与案件庭审、合议、宣判,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实体和程序的监督,增加了审判透明度。在参与庭审、案件评议等活动中,营造良好氛围使人民陪审员敢于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确保正确运用法律,公正裁判,使裁判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职权。

(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导诉员”作用。

  利用人民陪审员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时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的权利义务,指导辖区群众正确参与诉讼,降低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协助执行作用。探索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双方执行当事人矛盾尖锐、激烈抗拒执行的执行案件,及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以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化解当事人双方疑虑,促进案件的积极履行。选派人民陪审员充当义务执行联络员,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参与执行调查、评议、和解、裁定等工作,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

(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宣传员”作用。

  邀请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巡回法制宣讲组”,定期巡回宣讲,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挽救和感化作用,在刑事审判中,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如红塔法院对于一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实行“结对帮教”,通过信件、电话联络以及走访学校、家庭、单位,了解犯罪成因,积极进行帮教,促使其认真悔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争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通过考察,使我们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开阔了眼界,启发了思路,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了很多好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取长补短,寻找差距,理清思路,真抓实干,推动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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