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向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要求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方面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担负好这一重任,法院系统始终进行着不懈努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并为推进司法公开不断进行探索,保证司法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行驶,切实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毋庸置疑,没有司法公信力、满意度,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司法公正,而且还在于这一公正能够被人所觉察到。司法公正必然是老百姓“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开也就无所谓正义”①,需要以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的必要性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权利,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法律平衡。英国的古老箴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正义”即是指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则是指程序。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以正当的程序为保障的。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致公权力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并不受侵犯,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
其一,司法公开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辅相成的。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人民群众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落实司法公开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公民有权利知悉司法信息;国家有义务为广大公众提供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同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司法活动,将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法院的公信度也会因为公开而提高。
其二,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②,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的保护,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公开透明的司法权行使的运行机制则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更有助于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猜疑,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目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与支持。公众、媒体的关注,说明人们对案件结果迫切渴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在司法公开下,让老百姓的官司打得心服口服,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和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司法公开则实实在在地拉近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打通了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等司法部门的渠道,有助于大家增强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信任,从而提升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彰显司法正义的力量!
二、司法活动的本质
受国家的委任,法官进行司法活动即法官以中立的身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司法活动应是没有秘密可言的,英国王室法律顾问罗伯特.西布鲁克曾说,秘密是公正和正义的敌人,将妨害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活动的本质是司法公正,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而司法公正需以司法公开来保障。司法公开进行,既对当事人,也对社会公众。司法活动的各种环节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为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要求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并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结合,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成果
一直以来,法院对于公开审判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在公开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创新,也取得了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具体需求仍在不断增强。笔者结合当前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成果,浅谈几点对开展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所做的努力。
进行司法公开,深划司法公开的长期目标。其一,确保司法权行使的公开运行机制,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信任,从而提升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其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开,保障当事人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其寻求司法救济的需要;其三,司法公开可以让司法工作者恪守自律,有利于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实现其作为法律捍卫者的使命。
进行司法公开,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的事项、程度和范围,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改变以往单一的司法公开方式,采用多角度、信息化的传播方式,大力通过网络、报纸、电台、专刊等全方位媒体将法院工作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执行以及其他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把意见表达出来,通过接受监督以改进工作;通过司法公开,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与人民群众平等交流,提高服务水平,继而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进行司法公开,完善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制度措施,积极推行立案公开制度、庭审公开制度、执行公开制度、听证公开制度、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务公开制度,严格公开程序,规范公开方式,注重公开实效。建立司法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内部监督到位;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健全司法公开考评机制和问责表彰机制。
进行司法公开,创新公开方式,完善并建立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公众、社会监督。司法公开涉及法院审判、执行以及各项审务工作,公开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上不断进行创新,建立司法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内部监督到位;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进行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营造良好环境。除了传统的审判公开,还体现在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典型案件或社会关注案件或重大活动等,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邀请人大、政协、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案件庭审过程,了解整体工作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公开环境。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追求公开民主司法制度的正确举措。在推进司法公开上,我们一直在努力,司法公开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公开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中国法治进程的道路!
参考资料:
1、周永坤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
2、顾滨:《审判公开之推进》《中国法院网》2006-07-04。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4、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7.
5、高鸿钧著《法制: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注释: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8页。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