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救助条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司法救助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关于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关于减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予以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少于30﹪.
关于缓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其他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