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一审民事案件
1、当事人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没有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起诉。
②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③ 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限。
④ 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由具体的诉讼请求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民事案件。
2、当事人起诉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⑴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⑵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书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⑸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应注明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
⑹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在目录上注明编号、名称、欲证明内容、页码。
⑺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⑻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⑼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民事案件
1、上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2、上诉人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