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行政案件
1、当事人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当事人起诉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⑴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⑵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⑷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应注明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
⑸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在目录上注明编号、名称、欲证明内容、页码;
⑹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⑺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二审行政案件
1、上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2、上诉人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