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申请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⑵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⑶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⑸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⑹属于本院管辖。
2、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以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⑴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申请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② 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名称、金额、数量及所在地;
③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④ 要求给付利息的,必须附有利息清单。
⑵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⑷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