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宪国。
委托代理人金嘉孟,男,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众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赟峰,男,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保山众杰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公司有曾宪国、程晓川、曾庆艳三个股东,曾宪国、程晓川各出资75万元,曾庆艳出资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3年年底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突然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很不正常;为此,原告向被告口头提出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公司也同意查阅,但提供给原告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并不完整,导致原告的查阅工作无法进行。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股东权益,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查账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阅;2、委托保山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协助查阅。
被告辩称,原告曾宪国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被告愿意向原告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查账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阅,但不同意由保山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协助查阅,请求法院公平、公正的指定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查阅。
三、案件焦点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条件限制?公司或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有专业的人员协助查阅?
四、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告保山众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宪国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及与之有关的原始凭证等财会资料(具体财会资料以东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清单为准)。
2、原告曾宪国与被告保山众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由本院指定东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相关财会资料。
3、委托东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财会资料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曾宪国负担。
五、评析
1、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2、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注意的事项:第一、股东知情权仅限于任职股东,股东在失去股东资格后,即不再享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第二、除非股东同意或自愿放弃,公司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决议对股东知情权加以限制或剥夺;第三、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前置程序的限制,即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方可提起诉讼;第四、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第五、查阅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就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六、股东或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