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仅是正义的守护者,还应让法治的理念体现在一言一行之中,让自己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和公民守法的楷模。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法官这个群体总会投以更多关注的目光。从古代铁面无私的“青天”包拯,到前阵子因公殉职的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等等。这是因为,在普通百姓心目中,法官就是法律、权利的化身,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官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没有法官的公正形象,司法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因此,现代法官形象塑造不是一个简单的“面子工程”,而是关系到法治建设成败与否、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实实在在的大问题。
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官形象,绝非单指法官的外表、相貌,而是包括法官的言行、素质、职业素养、品德、气质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这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整体评价。在现代法制社会,树立良好地法官形象,我认为,法官个人应至少具备四个方面的素质:
第一,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求法官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坚定政治信仰、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政治意识、观点成熟,善于从国家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去认识、分析和理解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并时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政治水平、觉悟较高,政治敏锐性和感悟力较强,工作中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第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官的职业道德,集中体现为法官的品质。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同时,“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第三、高超的职业技能素质。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一个司法能力不足的法官,既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裁判是非曲直,又不可能真正得到公众的认可。当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难、问题和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超乎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专业知识丰富,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
第四,一定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素养,而且还包括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常常用到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及社会常识,这对于法官更好地运用法律将起到极大的帮助。首先,除法学以外,法官还应当多多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宽的知识面,具备一定的艺术的修养,培养文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其次,法官还应该多用心观察生活,体察社会,积累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对社会、人情、伦理等实际问题有深入的洞悉和理解。再次,科技教育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核心,是提高人们素质的重要因素。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科技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显著,高科技手段也将更广泛地影响到日常工作和生活。法官应当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也更有利于他们以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观念,以科学精神维持司法公正。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让我们所有法官守住自己的精神家园和职业操守,争做学识丰富、道德高尚、形象公正的新时期法官,为实现国家的和谐与法治,贡献我们应有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