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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新修订《民诉法》“先行调解”制度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化解矛盾、息讼止争”职责
作者:朱安军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5-07-31 16:43:16

引 言

  刚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再次把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提到民事审判的重要位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得到毛泽东主席的肯定,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了这十二字方针,1964年这十二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再次肯定了“十六字方针”,都强调尽可能地以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到1988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依然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1988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启动和推进,有的学者和一些法官片面强调“法官中立、坐堂问案、一步到庭,”只管裁判,不顾执行,不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调解结案率快速下降,执行案件快速上升,涉诉信访人员急剧增多,到法院排赖的当事人增多,影响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到党委、人大、政府上访,有的甚至到省上访。因此,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再次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化诉讼调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年12月,召开的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法院提高调解水平,继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促成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进一步肯定调解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2004年最高法院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决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所以,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优行调解”制度,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把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选择,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解决民事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人民法院“化解矛盾、息讼止争” 的目的,既体现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原则的与时俱进,又体现了人民法院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审判职能外,大量的审判工作就是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就以本院今年的案件数来看,截止十月十八日,共受理各类案件1980件,其中刑事案件仅285件,行政案件7件,其他1688件都是民商事案件。就是说民商事案件占了我院审判工作的大头,这组数据不仅说明了今年的情况,其他年度的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么多的矛盾纠纷解决不好,日积月累给社会留下很多安全隐患,这也说明审理好民商事案件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所以,作为人民法院重头戏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应当从“一步到庭、坐堂问案”的观念上转变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指导思想上来。几年来,院党组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制定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细则》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审理和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要从调解、裁判和执行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先行调解,努力实现“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职能

  在法官人员少,诉讼井喷的时代,人民法院要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并不容易。但是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做不到案结事了,到法院轰轰烈烈地走了一次过场,法院一判了之,只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至少应当做到:一是法官要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精神,必须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心,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扬法官职业道德精神,用自己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二是要认真贯彻新修改《民诉法》先行调解原则,多做调解工作,用心、用情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白纠纷的是非曲直,明白法律的规定,体会到人民法官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纠纷,促使他们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努力实现调解结案。三是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对接,认真落实司法确认,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后庭前庭后的各个环节,必要时要邀请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和行业负责人帮助调解。四是要实事求是地开展巡回审判,要以是否有利于纠纷解决、是否最大限度地方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和切实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巡回审判,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五是法官应当崇尚法律。法官不崇尚法律,不敬仰法律也就不会严格执行法律。构建司法和谐也好,着重调解也好,必须坚持法律原则,不能外开法律另搞一套,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剔除私心、严格自律、廉洁公正,将事实和法律作为评判案件的唯一尺度,把彻底解决纠纷作为裁判的唯一题解,要让老百姓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官应当以“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标作出裁判

  “案结事了,息诉止争”才是人民群众真正的司法需求。提高调解率,提高自动履行率,提高执行到位率,降低上诉率,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客观地说,付出再大的努力也不可能实现百分之百的调解结案,所以,法官对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案件,要做到考虑周详,调解到位、裁判得当,不能只以合法机械判决,而要尽可能地作出让公众和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和认可裁判。认定事实要清楚,说理要充分,判决结果要最大限度地合法、合情、合理、符合逻辑,要从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便于执行径行裁判。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思想疏导,能够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能够一案处理的尽量一案处理,不能处理一案反而引起另一案,不能因一案的判决导致当事人矛盾加剧和激化,导致几代人的恩怨不清;要做好判前调解、判后释疑;要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排期开庭解决了有案不办、抽屉压案的问题,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做法,但有的法官又只满足于不超审限,能一个月结案的拖到两三个月,甚至更长。为此,应当在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两个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放弃书面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前题下先行调解或者速裁,减少案件进入按部就班的诉讼程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要及时裁判,不能久调不决,仅仅满足于不超审限,要努力缩短办案时间,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受理一案处理好一案执行好一案才能真正实现息诉止争

  仅以审理案件的数量不能全面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绩,而是要在做好上述调解和裁判两方面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和执行和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才能体现审判工作的效果,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案件无论是撤诉、调解和裁判结案,人民法院都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或指导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是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将要到期或者申请执行期限内采用电话通知、上门督促或委托基层组织协调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从而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一部分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看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人民法院的态度和决心,很多案件适时地催促一下也就执行了,若一判了之或达成的协议无人过问,时间长了当事人也就不当一回事了。若经催促拒不履行的,提醒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不要因当事人不懂法或者疏忽,错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造成损失或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将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到当事人无话可说,人民群众认可。人民法院只是纠纷裁判之地,不是当事人诉讼风险负担场所,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已经书面告知,不是所有赢了的官司都能实现权利,还有当事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等不能执行的多种因素。但是,人民法院必须给权利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待,如法定程序是否走完,该调查的财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调查,该委托评估拍卖的是委托评估拍卖;该做和解的是否做了和解工作;该公告的是否已经公告;该处罚的是否已经处罚;该委托协助办理的是否已经委托等。三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把执行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总之,在案件大幅上升,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职责定位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息诉止争,把调解贯彻审判执行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要把“收一案,审好一案,做好调解工作一案,执行好一案”作为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责和崇高职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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