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是企业、单位的情况,我们的执行方式仅限于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帐户,然后依法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然而,“基本帐户”这个项目并非工商登记的必登内容,所以,往往查询无果。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的执行员就只好挨家挨户地跑到各个银行、网点去查询。这样的海量工作搞得我们疲惫不堪。而且,往往事倍功半!失信企业、单位的帐户内经常是空空如也,存款早被转移了。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企业、单位的,同样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只需将企业、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此名单上公布,该企业、单位的就会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接下来,可能就会出现失信企业、单位合同签订不成了、贷款办不下来了、老总坐不了飞机了、星级宾馆住不进去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还敢不履行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如同居民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2013年5月7日,国家代码中心通过相关平台把中国依法登记、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实名认证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
因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是企业、单位的情况,首先就要知道失信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
为获取这些信息,我局专门负责查、控工作的人员可以到便民服务中心工商部门的便民窗口查询企业、单位的准确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出资情况、基本帐户等信息;然后到产品质量监督局的便民窗口查询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当我们到达相关部门的便民窗口,只需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和相关的查询函,查、控工作就轻松、便捷地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