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转载中国新闻社发布的一条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高级法官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不久,杨贤才表示对一审判决认罪服法,不再上诉。一时间,杨贤才受贿案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杨贤才生于1950年7月,原籍广东省普宁市。1978年杨贤才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做文秘内勤,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5年至2000年间,历任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执行庭庭长等职;2001年至2007年9月任执行局局长(副厅级),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贤才在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曾因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切中时弊、大快人心的举措,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同行们的赞誉。他提出的将难以执行的案件统一管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集中委托执行和对恶意逃债者发《限制高消费令》、追究赖债者刑事责任等,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为此,他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名人”,有人还称他为“第一执行局长”。
那么,这个昔日的人民法官,是怎样堕落为敛财数千万元的巨贪大蠹而走向了背叛人民的反面的呢?
点拨港商获赠600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杨贤才受贿最大的一笔是原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智华(已判刑)送的600万元港币。这笔权钱交易的内幕是这样的:
黎智华原是广东潮汕人,后定居香港,成为香港居民。此人生于1963年,多年来一直在广东和香港两地经商,旗下公司数家、资产数亿,是粤港两地知名实业家。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杨贤才在一次与朋友聚餐时认识了黎智华。黎智华待人热情礼貌,说话直爽,形象精明,这些都给杨贤才留下深刻的印象。告别时,两人互留了电话,从此开始交往。
当时,黎智华主要在广东惠州搞房地产开发,事业刚刚起步。自从攀上杨贤才后,凡是他在房地产生意上产生的民事纠纷都找杨贤才帮忙。杨贤才时任广东省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在广东民事审判系统是绝对的重量级权威人物。由于杨贤才对黎智华颇有好感,凡黎智华所求他都热情接待,尽力相助。随着交往的增多和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情谊”也与日俱增。
2000年下半年,深圳海怀公司因未按期归还贷款,被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半年后,南山区法院决定对在海怀公司名下的一块约67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进行查封并拍卖。消息传出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跃川(化名)由于在海怀公司也有3500万元债权,故也以对这块建设用地享有占有权为由对海怀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1年1月,深圳市一家拍卖公司根据法院建议,以2159万余元人民币对该地进行公开拍卖,这块土地被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拍卖结束后,陆跃川以该宗地拍卖价格过低、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拍卖异议,请求撤销此次拍卖。不久,省高法下达了停止执行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书。
此时,黎智华已在深圳注册了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正因没有合适位置的土地而犯愁。恰在此时,陆跃川找上门鼓动其对这块土地开发。黎智华虽然有心参与其中,但考虑到竞争激烈、拍卖公司又刚拍卖完毕等情况,不敢贸然下定决心。为探明将来省高级法院对该建设用地处理的倾向,他专程到广州找到杨贤才打探消息。杨贤才告诉黎智华:“我建议你目前先不要动,再等等看。”
2003年初,黎智华打电话再次向杨贤才了解省高法对撤销这块土地拍卖的进展情况,杨贤才直言不讳:“高法已开会研究过此案,决定撤销拍卖,裁定书很快就会下发。下一步你可以考虑参与这块土地的开发了。”在电话里,身为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为使黎智华能顺利取得这块土地,为黎智华出谋划策,将如何取得这块土地的法律途径告诉了黎智华。
黎智华得到杨贤才提供的确切信息后,马上找到陆跃川共同商量对策。两人商议,以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欠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4500万元债权为由,由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所谓的借款4500万元,制造一起外真内假的诉讼案。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使黎智华以债权人的身份合法介入执行案,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二是通过打假官司为黎智华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基础。
他们的这一计谋果然奏效。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黎智华的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诉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案和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海怀公司的执行案并案审理。自此,黎智华由案外人如愿介入到此执行案中。由于拍卖公司与陆跃川、黎智华分歧较大,在深圳中院不能和解执行,深圳中院于2003年底将此案上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异地执行。广东省高法执行局经合议庭合议后指定该案由广州铁路中级法院执行。
但是,黎智华却很希望这个案子能交到他比较熟悉的某地中院执行,于是便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为了实现黎智华的请求,在未经合议庭再合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此案指定到某地中院执行。后在该中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2004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黎智华如愿以偿获得这块土地使用权。
黎智华一波三折取得建设用地,杨贤才的关照功不可没。2007年初,黎智华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的帮助,在请杨贤才吃饭时,提出送给杨贤才600万元港币,杨贤才欣然接受。并提出让黎智华把这笔钱打到他在香港的一个朋友账户上。很快,黎智华将600万元港币打到了杨贤才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收律师回报破坏执法环境
执行是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审判环节胜诉,拿到了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但由于法院的执行环节没到位,这份胜诉的判决犹如墙上的画饼,最终有可能只是废纸一张,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地。”杨贤才作为广东省法院执行系统的最高负责人位高权重,这自然成为许多案件代理律师“攻关”的对象,杨贤才也乐于与拜倒门下的律师合作,抓住机会,从中捞取了不少好处。
2001年,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已判刑)代理了广州市某山庄债权纠纷案。当时承建山庄的建筑商黄尽武(化名)是山庄的最大债权人,享有债权1.7亿元。这个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执行。2002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黄督促许俊宏找同是潮汕老乡的杨贤才帮忙。为求得代理案件利益最大化,许俊宏找到杨贤才提出两个请求:一是希望此案早日执行,二是请杨在债权分配时予以照顾,并表示这个案件执行完后黄会感谢他的。由于是老熟人求助,又有事后“感谢”相诱,杨贤才答应了许俊宏所求。在此后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杨贤才利用局长的身份多次催促主办法官、执行局执行某处加快执行进度。在杨贤才的直接过问帮助下,2007年8月,黄尽武的债权得以实现。为感谢杨贤才在执行上的热心相助,2007年底,黄通过许俊宏约请杨贤才,在吃饭前送给杨贤才人民币50万元。杨贤才转手又将这笔钱交给许俊宏替他保管,说以备将来买房子所用。除此之外,许俊宏为搞好和杨贤才的关系,感谢杨贤才对他在代理民事案件上的照顾,从1996年至杨贤才案发时,分多次送给杨贤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他还向杨贤才承诺,将来杨贤才买房子时再送给他50万元人民币。所幸的是这个空头支票还未兑现,许俊宏和杨贤才便分别以涉嫌行贿和受贿被抓了起来。否则,杨贤才受贿的款项上会又增加一笔罪恶的记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另案处理)是享誉南粤律师界的名人,也是广东省第一个年收入过亿的律师。由于他和杨贤才同是潮汕老乡,自1996年两人相识后,关系一直很密切,杨贤才也一直对这个既精通法律、又会为人处世的老乡很是赏识,凡有事求到他门下都尽力帮助。
1996年,时任广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陈卓伦代理了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某镇政府债权纠纷案,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为求胜诉,陈卓伦在本案开庭后、判决书下达前找到了时任民事庭庭长的杨贤才寻求帮助。由于是初次求助,陈卓伦送给杨贤才5万元人民币,杨贤才客气几句便收下了。事后,在杨贤才的过问下,陈卓伦代理的案件胜诉。2007年初,陈卓伦为答谢杨对其代理的广州某投资公司执行案,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2万元。这一次杨贤才没有再客气,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杨贤才在广东工作生活多年,朋友多熟人多,求他办事的人也多。杨贤才拿原则送人情、视法律为儿戏已成为家常便饭。2006年初的一天,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庭长滕祥(化名)专程来广州拜会杨贤才,同时将律师周琪(化名)介绍给他。当时,周琪正在担任广东某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吃饭时,周琪向杨贤才介绍道:该集团子公司因欠银行3000万元贷款被起诉,广东某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集团公司为执行人。周琪向杨贤才求助,请省高院执行局监督此案,撤销某中级法院的追加裁定。杨贤才答应了周琪的所求,他让周琪回去后抓紧写一份材料,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寄省法院执行局,他好伺机处理。几天后,省高法接到了周琪寄来的报告,很快这个报告送到执行局。执行局在讨论此案时,杨贤才提出撤销某中级法院追加裁定的意见获得通过。事情办妥后,滕祥、周琪又特地来到广州宴请杨贤才。饭后告别时,周琪送给杨贤才一个手提袋,里边装有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中华烟、一瓶X·O酒。
根据法院审理认定,自1996年至2008年,杨贤才共接受黎智华等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事后从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183余万元。除上述受贿案例外,杨贤才靠山吃山,接受他人的各种贿赂。
杨贤才除肆意妄为收取巨额贿赂外,其名下还有价值1694余万元的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贤才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至此,杨贤才的贪婪面目被彻底揭开。
执法犯法为哪般
杨贤才案已经画上句号。掩卷长思,是什么原因促使身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高级法官的杨贤才执法犯法?从其个案中,广大领导干部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乱帮忙毁了自己。据熟悉杨贤才的人说,杨贤才在单位做事高调,爱炫耀,但对人没有架子,很热情,不管谁求他办事,只要在他的权限范围内都能爽快答应。正是这种好面子、好虚荣的性格导致他乱帮忙、乱收钱,最终毁了自己。他在忏悔书中说:“面对社会上送礼风气自己缺乏斗争勇气,错误地认为,给人家办了事,收点钱物是很正常的游戏规则。”杨贤才不仅对朋友、老乡热情帮助,就连拐弯抹角找到他的人,同样表现得十分积极。2002年,深圳商人周某某挂靠深圳两家公司共同投资开发一广场,后与挂靠的其中一家公司发生纠纷。周委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朋友陈某某帮忙实现其债权。陈费尽周折找到杨贤才,杨贤才随即帮陈出谋划策,指点周某某与那家公司进行仲裁。在杨贤才的指点下,周某某胜诉。为实现其债权,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广州某中级法院与其他执行案并案执行。2006年上半年,周的家人实现了部分债权后,由于周已经因病去世,其朋友陈某某自己拿出港币10万元送给了杨贤才。对于这样伴随着复杂关系的钱财,杨贤才也来者不拒。
滥用职权断送前程。杨贤才从1993年担任民事庭庭长到2007年从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位置上退下来,担任“一把手”长达14年,他虽然业务娴熟,但处事跋扈,喜欢独断专行,特别是在他担任执行局局长的7年间,在广东省高法执行系统养成了呼风唤雨、一言九鼎的恶习。法律赋予他的执行权成为他送人情的平台、敛财的砝码。2001年初,当时还在汕头特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的纪某某代理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诉汕头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案。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纪找到刚刚升任省高法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此案后被指定到广州某中级法院执行并顺利地实现了债权。2005年初,已到广州发展当律师的纪某某代理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诉汕头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又是在杨贤才的帮助下,此案被指定到肇庆某法院执行并顺利实现了债权。滥用职权对法律肆意践踏,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最终也使杨贤才自食其果。
贪得无厌难以自拔。杨贤才受贿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事后受贿。在人民法院认定其12笔受贿犯罪事实中,大部分属于“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所以杨贤才案发后,有人认为杨贤才不算太贪。殊不知,真实的杨贤才对金钱的追逐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杨贤才表面上是“义”字当头,事实上是取“财”为上。翻开杨贤才的受贿史,是一幅触目惊心的“贪官现形记”。从一个事例就可以看到杨贤才贪心之大,罪恶之深。1991年,深圳某实业公司与其他3家单位联合开发某山庄,期间产生经济纠纷诉至法院。为求胜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陆跃川找到时任省高院民事庭庭长的杨贤才帮忙。在杨贤才的叮嘱下,法院最后判决支持深圳某实业公司的诉求。为了感谢杨贤才,1997年春节前,陆跃川到杨贤才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此后,陆跃川又在2001年至2003年春节前,分别到杨贤才的办公室,每年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1996年,已担任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陆跃川再次找到杨贤才,请他为自己公司的一件诉讼案帮忙。2004年底,陆跃川在深圳一家饭店宴请杨贤才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十几年来,仅从陆跃川一人处,杨贤才就收受贿赂70万元,其贪婪程度可想而知。
利令智昏加速灭亡。杨贤才最终走上政治上的自我毁灭,除缘于他对金钱的贪婪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法律的藐视和严重的侥幸心理。他曾这样描述自己的疯狂:“作为一名法官,我曾审理过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案,职业的特殊性也深知收受贿赂的恶果。但侥幸心理使我对国家对腐败的打击视而不惊,未能及时痛下决心停止受贿,从而使我在金钱的欲望中越陷越深”。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从杨贤才与一名港商的交易中就能看出其在侥幸心态驱使下的妄为之举。2006年初,香港某集团控股公司执行董事郭某为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一事请杨帮忙。而此时有关中诚广场收购的不法内幕,已被反映到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杨贤才对此心知肚明。按常理他应该回避此事,但他还是要趟浑水。几个月后,郭某所在公司如愿收购了中诚广场。郭将100万元港币通过他人送给了杨贤才。但7个月后,杨贤才听到中央纪委正在调查中诚广场的案子,做贼心虚的他便又把100万元港币退给了郭某。虽然钱已退,但毕竟手已伸,悔之晚矣。利令智昏加速了杨贤才的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