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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的法律关系
作者:李 桦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5-08-01 15:24:23

  案例:某某信息服务中心为张某预售和销售的商场商铺提供中介服务。先后为张某书写、粘贴售房广告和联系客户等中介服务;双方口头约定的中介费为成交额的2%;该信息服务中心先后共促成客户购买商场房屋总价为138.5万元,而后向张某索要服务费一直未果,后诉至法院。经www.365-588.com审理,判决张某支付给该信息服务中心中介服务费27700元(此案系笔者2004年办理的一启合同案件)。

  评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居间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本案就是一个口头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管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的信息服务中心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张某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购买商场房屋的人为第三人。该信息服务中心提供书写、粘贴售房广告和联系客户等中介服务的方式,帮助张某销售商铺房屋,且事实上促成第三人即客户与张某购买商场房屋,共计房屋买卖总价138.5万元(客户与张某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报酬为房屋成交额的2%,所以法院判决由张某支付给信息服务中心中介服务费27700元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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