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农村实际,成功交付田地
近日,隆阳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起亲兄弟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最大限度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根据我院(2013)隆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董X、甫XX、董XX返还自留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位被执行人将甲甲河、大麦地两块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交还给自己,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到板桥镇罗寨村做工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抵触情绪较大,加之被执行人董XX在田地上栽种着附着物,如果强制执行损毁庄稼,硬性交付土地,可能带来后期更大的矛盾,而且董品家常年在瑞丽做生意,不宜对田地管理,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于2013年12月9日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5年5月,按照节令推算应该是刚收完小春马上要栽秧的时间。执行干警通过与罗寨村委会联系得知现该田地空闲,被执行人董XX准备耕种栽秧,该案已具备执行条件。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5月28日,在村两委的支持配合下,趁田地空闲之际,通过做工作,已将甲甲河、大麦地两块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交付给董品,并告知继续侵占的后果,被执行人董康家已承诺不会在耕种。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的责令履行行为的案件,在农村,特别是像该案同胞姊妹弟兄矛盾较深,合情不合法的案件较多,往往执行起来抵触心理大,执行人员可能要跑很多趟协调、做工作到头来还是事倍功半,还特别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执行人员结合农村实际,瞄准执行时机成功将该案执行完毕,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