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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图书电子阅览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3 14:09:40

为加强图书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防止图书丢失,保证电子阅览室安全、正常开放,更好地为全院干警服务,现将图书电子阅览室有关规则及开放时间通告如下:

一、借书规则

1、借书证发放及使用:

全院干警一律凭证借书,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办公室挂失,办理补证手续。因遗失借书证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干警工作调动时,必须还清图书,上交借书证。

2、借书册数及期限:

(1)、借书册数:杂志类每人每次限借2册。

(2)、借书期限:图书借阅期限为30天,逾期归还处罚如下:

5天以内(包括第5天),扣证一月;5天以上;扣证2月。

(3)、续借期30天,读者应在快到期时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

(4)、每月月底公布一次违例通知。

二、遗失、损坏图书的赔偿办法
   本馆所藏图书,是本院财产,爱护图书,人人有责。如有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影描、撕毁或遗失现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读者损毁图书(批点、划线、影描、污损等),如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书价的20-50%赔偿;

2、凡遗失书刊,可用同版本书或新版图书来补偿,按期收回,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
 (1)杂志、参考书和文艺小说按原价的3-5倍。
 (2)使用价值较大,又不易补充的,按原价的5-8倍。
 (3)成套的多卷书,书店不分册出售的,如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除按原价赔偿全套外,再加上其遗失之书价的4倍赔偿。
 (4)凡遗失期刊合订本,要按全年计算,按原价的4倍赔偿。

3、窃书处理方法: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 、擅自将图书带出书库,或在书库内将书藏于身或转移到库外,一经发现,作窃书论处。
(2)对窃书者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由本院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每册图书按书价的10-20倍处理,每册期刊按年价的3-5倍处理。

4、偷剪、撕毁书刊者,视同窃书处理。

三、图书电子阅览规则:

1.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都必须出示本人借书证,进行登记。2.机台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必须保证电子阅览室内的卫生,不乱丢垃圾。3.电子阅览室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4.电子阅览室内严禁吸烟。5.个人不得随便带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或拷入文件。6.操作时,有意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

7.电子阅览室是为干警提供的基于Interne的浏览、查询等服务,以及电子图书的阅览、随书光盘的阅览等服务。

8.进入电子阅览室的干警必须服从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的管理。9.使用电子阅览设备的人员要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不得自行安装和卸载计算机软件系统。10.根据使用情况,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须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人员进行安装。11.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申请维修,不得自行处理。

四、开放时间

每周一、三、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30—17:30

 

 

会员中心

系统统计

  • 馆藏图书:3293 册 ┊ 总量:3604
  • 外借总量:0 册 ┊ 当前外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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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度新书:0 册/本 ┊ 借书:0 册/本
  • 年度新书:0 册/本 ┊ 借书:0 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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